本网宿迁讯:宿豫区法院根据司法权的运行规律,探索出以“四个中心、四个主体”为内容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防止以审判权谋私,滥用审判权等现象的发生。
  一是以立案庭和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建立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案件审判流程的全程跟踪和适时监控两个功能,有效地把住了立案、程序、事实、证据、运用法律、裁判文书制作各个关口。实行“立、审、执、监”分离,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的分离,办公区和审判区分离,通过这些措施,在当事人和有实体处理权的法官之间形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隔离带。
  二是以审监庭为主体,建立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制定《案件质量效率检查实施细则》,对每月办结的各类案件进行检查。对所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及时进行督查,要求承办人就相关情况作出必要说明。
  三是以纪检监察为主体,建立以查处违法审判和实行质量低劣案件追究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对在质检、督查、来信来访中发现违法审判、执行的案件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三个办法》进行查处,通过法院网站和审务公开栏社会公开《法官职业道德》、《三个办法》等规定,向社会公布廉政举报电话,坚持院长、庭长信访接待制度,增加院领导直接听取群众声音的机会。
  四是以政治处为主体,建立岗位目标考核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合理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根据每一位干警不同的岗位职责进行量化考核,对法官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并以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惩诫的主要依据。建立健全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和奖惩,将廉政建设目标任务细化量化,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管理,与审判等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考核结果与干警奖惩挂钩。

      

   
文章出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