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年来,徐州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市中院党组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下,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完备,为国家赔偿工作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等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领导重视,完善国家赔偿审判组织。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及时设立调整赔偿委员会,由分管副院长担任赔偿委员会主任。赔偿委员会成员均为从事刑事、行政、审监、执行和国家赔偿工作的业务骨干。并按照要求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全部成立了赔偿小组,为国家赔偿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依法公开审判,提高国家赔偿案件质量。1995年以来,徐州中院赔偿办立案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60件,审结58件,依法决定赔偿的26件,赔偿金额近50万元。受理的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34件,公安机关15件,检察院8件,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的3件。决定赔偿的案件中,错误逮捕赔偿7件,错误刑事拘留赔偿4件,错捕错判共同赔偿2件,再审改判无罪赔偿4件,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2件,违法查封、扣押赔偿6件,错误执行赔偿1件。1、做好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已经纳入了审判流程管理,确保被侵害人的赔偿请求得到及时处理。2、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引入听证程序,体现国家赔偿的公开、公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3、注重国家赔偿案件事实的审查,严格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提高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是建立规范的国家赔偿工作管理模式,加强宣传和调研,提高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水平。长期以来,徐州中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实践中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审判管理模式。在理论学习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规范,除了对配备的相关法律法规、书籍组织学习外,并自己购买学习资料。特别是赔偿办具体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人员,更是大量购买了涉及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专业书籍,并且认真学习钻研,遇到问题及时探讨、请示,得到了省高院赔偿办的大力支持。同时,要求在讨论每一个案件时,进行深入研究,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一定要讨论清楚,以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对进入实体审查的案件,首先从程序上保证公正性,规定每一个案件都要进行听证,查明案件事实,由承办人写出审查报告,赔偿办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向赔偿委员会进行汇报,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对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影响较大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对制作赔偿决定书和送达、执行等,都有比较严格的规范要求。
  目前,徐州中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按照规定形成了一整套审判管理模式,对基层人民法院承办的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给予关注和指导。同时与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形成了国家赔偿联系制度,不定期的就有关国家赔偿动态进行交流沟通,更加有利于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加大国家赔偿宣传力度,提高国家赔偿调研能力,也是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规范要求之一。对国家赔偿咨询的人员认真接待,宣传《国家赔偿法》,建立国家赔偿来信来访登记制度。2004年,在省高院的统一安排下,组织了《国家赔偿法》专项法律咨询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积极组织参加全省“法之衡”杯《国家赔偿法》知识竞赛。此外,赔偿办向省高院提交《关于国家赔偿证据规则的几点设想》等,撰写了《试论国家赔偿之法院赔偿》和《全市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分析》。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梁艳华、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