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大都存在一个共性现象,就是与受理的其他类型执行案件相比,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着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双低”的情况,笔者结合工作中执行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矛盾影响案件执结:

一是受理案件执行标的较大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之间的矛盾。据不完全统计,在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未结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147件案件中,执行标的需要被执行人赔偿10万元以上的还有12件,5-10万元的有23件,占未结案件的23.8%。而有的被执行人本身就比较困难,属于“经济困难户”,整个家庭基本是温饱状态,在住房等许多方面都在低位,他们发生事故的基本就是农用车或拖拉机、摩托车等,在执行中将其变卖后的价值远远不足以清偿案件标的,被执行人又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执行案件的标的较大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之间的悬殊分化导致部分案件根本难以执结。

二是一些被执行人保险意识单簿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不能及时兑付之间的矛盾。笔者在执行此类案件过程中就发现有为数不少的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参加机动车保险,导致事故发生后赔偿无力,而另外有一些人虽然参加保险,但在事故发生后确定的理赔额不足以清偿执行标的额。其他的一些人虽然参加了保险,并获得保险公司理赔,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手续繁琐,需层层审批,少则几个月,多则半年以上,还审批不下来。这就导致一写案件虽然能够执结,但由于时间问题而迟迟不能到位。

对该类案件的执行,首先,索赔人求偿心理迫切且带有感情色彩,一般的说服工作很难令其心服。凡交通肇事案件的索赔者,或其自身或其亲属是肇事的受害者,他们的身心均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同时,为了挽救生命和早日康复又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如果对合同索赔者可以用经营风险之类作为理由进行解释的话,对肇事索赔者则显然不行。他们的索赔要求不仅仅出于经济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还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其次,被执行人偿付能力差又与索赔者迫切求偿的心理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法院在其中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很少有涉及单位的。因为凡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经营户的车辆,一般手续齐全并能投保,且车主有赔偿能力,肇事后大多能通过自行协商或经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能自觉履行,无须打官司。起诉到法院的,特别是通过民事程序上来的案件,多是肇事车辆手续不全,未投保,车主没有赔偿能力的,其中以农村农用车辆居多,实践中接触的被执行人多是农村闲置剩余劳动力,因车况差且手续不全,白天不敢上路,多是趁早晚和夜间抄近路开快车。当他们了解到对自己应负的责任力所不及时,不少人便远走他乡或就近藏匿。特别是执行阶段,躲避成为这些人的通常选择,而被执行人的这种选择又进一步激怒了索赔者,加重了法院的执行负担。再次,由于感情方面的因素肇事索赔者往往又对法院的期望值过高,把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当成法院的承诺,一旦执行受阻,便易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有的则把怨气直接发泄到法院身上,指责执行人员故意拖延执行,偏袒对方当事人等。了解了交通肇事案件的上述特点,就可以发现如下一个问题:即交通肇事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许多案件中早已蕴涵着一个无解的矛盾,即迫切的执行请求与相对不足的履行能力的矛盾。针对申请人要求比较迫切,双方的对立情绪又比较大,特别是受害方有人在事故中死亡或终身残疾的案件,执行标的也就比较大等特点,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及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时,应把被告的实际偿付能力作为事实依据考虑进去。如果千万份判决千篇一律的引用同一赔偿标准,把相同重量的赔偿负担压在承受力量相差悬殊的不同的责任主体肩上,让他们一例承担,交通肇事案件在执行上出现结案率低、信访率高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要坚持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宣讲有关法律规定,介绍被执行人的状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动员其搜索提供执行线索,协助法院执行;必要时,采取开庭执行的方式,扩大透明度,增强说服力;同时,把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上访者的工作,避免其他问题的发生。

第三,要坚持依法执行,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的应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及早达成执行目的;对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的,该中止执行的应中止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终结执行。特别应注意防止因当事人上访缠诉产生急躁情绪,采取不当措施,偏离执行轨道情况的发生。工作做细,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在一般的案件中,可以首先通过申请人和依职权对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进行调查,对保险过的车辆等通常采取对将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予以冻结,然后再依法按程序操作。对那些没保险过或者理赔款不足的,则依法通过找被执行人谈话,双方协商,以及通过对被执行人家中进行搜查,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进行查询,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等措施一一用足

第四,要注重做好执行和解以及审理中调解分期履行的工作。对那些在审理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依照法律文书即时履行到位。对在执行阶段对标的较大的,被执行人一时不能履行完毕的案件,进一步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促成他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防止矛盾激化。

最后,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做好社会福利救济工作。对那些申请人家庭比较困难的,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的,及时通过联系由地方各级组织,向他们通报情况和商量,给予适当的补助和照顾,达到稳定思想、安定社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