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9月18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一起雇主收取雇员风险抵押金案作出判决,法院判令被告余海返还原告严丽风险抵押金3000元。

余海系徐州公交某线路的承包经营人,因经营需要聘用严丽为售票员,严丽先后于2003年11月、2004年2月向其交纳风险抵押金共计3000元。2005年6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两年期的聘用合同,约定:“售票员贪污票款、收款不撕票及捡弃票卖、卖假票、在行车期间被检查出超或少实际票款在2元以上,同为贪污票款处理,收非法所得,没收全部押金”。2005年10月16日, 余海等人在检查严丽的票款时,发现票盒内的票款超出实际票款79元,遂将其辞退。严丽要求退还押金遭到拒绝后,诉讼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海在雇佣严丽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抵押金,其行为违法,应予退还。双方因票款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