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当事实不清、各执一词时,如果私下偷偷录音,将以前的谈话内容再现出来,尽管未经对方不同意,也有可能对事实的澄清起到作用。9月22日,启东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陈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和其他间接证据,推定案件事实,判决被告徐某十日内返还陈某彩礼及铂金饰品计10000元。

陈某诉称,2005年1月他经人介绍与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按农村习俗经介绍人之手给付徐某订亲费8800元及铂金饰品等。经几次往来,感觉双方性格差异很大,故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并要求返还上述彩礼。陈某向法院提供了委托律师与介绍人、徐某母亲及徐某的谈话录音,以证实徐某收取相关彩礼的事实存在。徐某辩称,她没有收到陈某的彩礼,陈某提供的录音资料不是她和她母亲的声音。由于技术原因,不能鉴定该段录音的真伪。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委托律师录制的录音资料,虽未经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制,但该录音在制作时未采取对当事人进行拘禁、胁迫等非法手段,未侵犯陈某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录音无剪辑等情况,徐某又未相反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确认该录音资料具有证明效力。恋爱期间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及相关财物,符合当地的习俗。因本案婚约关系的介绍人与徐某有利害关系,故其拒绝证实相关事实亦在情理和预料之中。据此,法院认定陈某送给徐某彩礼的事实存在,并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