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益权和股东受益权的构成
作者:仲峰 发布时间:2006-11-16 浏览次数:3737
虽然我国有关国有企业和公司的立法,从未提到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中是否包含有收益权,但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所成立的公司对股东投资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是围绕收益在进行,公司实际上只是股东追求利益的“平台”,股东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通过公司收益权而实现的。由于存在着影响公司收益权实现的几种情形,公司的收益权并不就是股东的受益权。
党的 “十六”大 报告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依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无疑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是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后所成立的公司,其所享有的法人财产权中是否包含有收益权,在法学界却存在着争议,而且尚未定论。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起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所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财产,来自于出资者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让渡,出资者的财产一旦投入到公司,出资者的财产就转化为股权的价值化占有存在形态,即股东只能享有所有者权益,而公司则可以行使对财产的支配权。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权利边界由《公司法》作出界定。《公司法》之所以要对出资者投资以后,由财产所有权衍生而来的股权和法人财产权作出界定,主要是为了出资者设立公司目的的实现,即保证投入财产效益的提高。尽管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是股东们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构筑的“平台”,公司提高财产效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股东,公司本身也没有原始归属意义的财产,但并不能说没有归属于公司的财产的收益权,没有公司的收益,怎么可能有股东的受益呢?那么,公司法人财产权中的收益权与《公司法》第4条所规定的股东享有的所有者资产受益权是否有矛盾呢? 公司的收益权是否就是股东的受益权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我们只要分析公司收益权的构成与股东资产受益权的构成就可得出结论。
公司法人财产权中的收益权,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营运受益,财产的实际营运者,马克思称之为经济上的所有者,马克思在讲到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关系时指出:“它们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所有者”。通过对财产营运获取受益有两种类型:一是占有、支配财产获得正常盈利;二是对于一部分优越条件的占有或善于经营者通过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获得超额利润;
(2)转让获益,财产转让是财产形式的有偿变动,是公司对既定形态的产权营运做出的一种重新选择,例如转让机器设备、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则主要通过价格收益来实现,转让闲置设备,主要是通过减少损失来实现转让收益;
(3)投资获益,《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投资后,还可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形式转赠的资本,这里所说的以利润形式转赠的资本,实际上就是投资收益。由此可见,公司收益权的实现完全依靠公司自身积极的行为。
股东的受益权则属于股权的范畴,从广义上讲,股东的受益是由于其投资所产生的,因此,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应当就是股东的受益权。根据公司法学理论,股东的股权由自益权和共益权组成,自益权是股东以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请求权、转让股份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份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股份的转换请求权等。而股东的共益权则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讼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检查人选认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在股权结构中,股东行使共益权,主观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则是为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股东行使共益权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就是要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股东的共益权是手段性权利。而股东的自益权才是其投资组建公司的真正目的,与原来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唯一投资者和所有者必须承担很多社会责任不同的是,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公司的股东其终极关怀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自益权应当是股东的目的性权利。显然股东的共益权是为自益权服务的,股东的投资受益主要表现在自益权上。当然股东行使股权必须根据法律,但是股东根据法律规定要取得真正的投资受益还必须依赖于公司收益权的实现。股东的投资受益虽直接表现为经济利益,但也不仅仅限于直接接受金钱的形式,其形式当然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而股东的共益权则表现为,股东既可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也可对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经理、监事会履行法定或章程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与纠正,从股权的本质上讲,共益权也是股东因投资而产生的间接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