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27,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主持庭前调解,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余元。王某为一时感情冲动,付出了代价。

20069月,王某与妻子张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发生争吵后,妻子张某赌气回娘家与被告王某分居生活。20061010上午,张某的继父即原告周某,陪同张某到被告家取衣物等生活用品,遭到王某拒绝,夫妻再次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被告王某又与同去的原告周某发生争吵并揪打,周某被王某一拳击中头部而倒地,致周某右耳受伤,头部外伤,花去医疗费近8000元。20061127,原告周某向本院提起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夫妻不和应通过正当的方式加以沟通、调解,而不应用暴力的方式对待他人,发泄自己心中的怨恨,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原告在面临被告夫妇发生争执时,未能妥善处理好矛盾,继而与被告发生争吵、揪打,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经过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激烈的矛盾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