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金坛一卫生站站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商业贿赂8万余元。近日,该站长被金坛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缓期5年执行。
姚某系金坛某镇卫生站站长,2005年4月2日、12日、15日姚某在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了河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贿赂,总计5万元。事后,姚某以卫生站名义同该医药公司签订了药品采购合同。同年6月17日、18日,姚某又先后在办公室和金坛青年广场附近收受南京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和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贿送的人民币总计3万元,事后姚某分别以卫生站名义从这两个公司购进器材和药品。该案于今年7月份东窗事发,姚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控制。金坛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受侵犯,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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