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溧水法院刑庭依法对一起恶性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当庭对周晨、田俊、孟银银、郭骏、金荣昌、管军等6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判处九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初,周晨的朋友吴某与汤涛产生了纠纷,周晨得知后,与管军、孟银银、田俊、郭骏、尹兆国等人协商报复,周晨为此还准备了砍刀。2006423下午3时许,尹兆国在溧水县永阳镇弯子口看见汤涛、杨淋在附近的葡京餐厅就餐,于是就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周晨,周晨在电话里安排尹兆国先看住汤涛,随即带领田俊、孟银银、郭骏和金荣昌从永阳镇海韵大酒店到苏果超市门口,在车上周晨给了田俊一把砍刀,并安排田俊下车与尹兆国会合看住汤涛,自己带领孟银银、郭骏和金荣昌去二里桥尹兆国的暂住地取了二把砍刀,接着又赶至葡京餐厅门口,指使田俊、孟银银和金荣昌各持一把砍刀去砍汤涛等人。田俊、孟银银和金荣昌进入葡京餐厅内对正在用餐的汤涛、杨淋猛砍,当场将杨淋右手砍下,汤涛左手砍断,并将杨淋右胳膊和汤涛头部、背部等部位砍伤。作案后,在周晨安排下田俊、孟银银、郭骏和金荣昌逃往南京,后五人又逃往镇江。期间,管军明知田俊系犯罪嫌疑人,仍资助田300元路费,帮助其逃匿。经法医鉴定,杨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七级伤残,汤涛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十级伤残。

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晨、田俊、孟银银、郭俊、尹兆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管军明知田俊是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逃匿,已构成窝藏罪,综合本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该院近年来受理的较为罕见的故意伤害恶性案件,罪犯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较大。受理此案后,溧水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安排分管院长全面负责指挥,对犯人押解、后勤保障以及开庭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刑庭合议庭人员为办好此案,不顾平时办案的疲劳,放弃周末休息时间,认真翻阅卷宗,仔细了解案情,仅用了12天时间便快速审结了这样一起重大的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地方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积极响应了“法治江苏”平安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