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7年1月9日,两名当事人手捧一面锦旗满怀激动的心情将锦旗送到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李全福庭长的手中。当事人陈先生激动地说:“法院的法官明察秋毫,替我这个下岗工人办了一件大好事,大实事呀!这下我可以过个安心年了!”
原来陈先生和妻子早几年企业改制的时候就一直下岗在家,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一直很苦恼。一个偶然的机会在网上看到一家企业出售一辆锐风商务车,他便和妻子商量买下这辆车跑跑运输。于是他去银行贷了10万元又找亲朋好友借了几万元把车子买下,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可是车子刚到手没几天就被法院查封了。原来出售这辆汽车的是一家台资企业,打算撤资了,要把名下的所有财产变卖,但是企业还欠一家装饰公司十多万元没有归还。该装饰公司在得知企业变卖汽车后,立即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将汽车进行了查封。
这下可急坏了陈先生,这个车自己已经买下了,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自己已经把所有的车款都付清了,并对汽车进行了保养,装饰公司凭什么对这辆车进行保全呢?从来没有进过法院,打过官司的陈先生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车子被查封在法院里,他随即来到了法院,找到了立案庭的法官。立案庭的法院在了解了陈先生的情况后,立即对此案进行调查,并进行了听证。发现情况确实如陈先生所讲,法院遂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十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便利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解除了扣押,将车子及时归还给了陈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