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父母获赔二十六万余元
作者:张宝玲 惠蕾蕾 发布时间:2007-01-16 浏览次数:2310
本网连云港讯:日前,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执行局对该院关于女童被高空坠落花盆砸死引起的赔偿纠纷案的判决执行完毕,以被告住宅一套(放置花盆的住宅)冲抵执行款。至此,在该市引起广泛关注的坠落花盆致女童身亡一案尘埃落定。
飞来横祸
伤心欲绝的董某夫妇处理完女儿的后事,便将花盆的主人居住在事发地6楼的张某一家起诉到连云区法院,要求张某夫妇赔偿女儿婷婷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计270169.40元。
法庭激辩
张某也没有想到,常年放在外边的花盆会给另外一个家庭带来不幸,并给自己的家庭惹上麻烦。对于董某夫妇的起诉,张某认为责任不应该全部在自己身上。他辩称,董某夫妇负有未尽监护义务的责任;婷婷就读的小学在当天10点30分左右放学,致学生于10点40分前离校,学校的管理与学生家长的监护脱节,为此,学校对婷婷负有未尽管理义务的责任;而 4楼业主范某安装在7号楼顶平台上的太阳能热水器漏水滴到张某放置在窗台护栏横担上的花盆土里,造成泥土淋湿变重,加之当天寒流袭击,使太阳能热水器漏水淋在花盆上结成厚重的大块冰凌,更加加重了花盆的重量,造成横担难以承载。漏水淋到1楼空调上结成冰凌,引起董婷婷好奇而爬上台阶摘冰凌导致悲剧的发生,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人范某对此负有未尽管理和及时维修义务的责任。综上,张某申请追加范某和学校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原告承担30%责任,范某承担20%责任,学校承担10%责任,自己承担40%责任。
被追加为被告的范某辩称,张某所述太阳能热水器漏水不是事实,即使漏水也不会落到花盆里;花盆坠落是张某将花盆放在钢架上,而钢架已锈蚀到不能承受花盆的程度所致,与太阳能热水器没有任何关系。
而学校辩称,董婷婷所在班级是按学校规定于10时40分准时放学。致受害人受伤的花盆与学校无关,花盆也不在学校管理的范围内,学校对此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对学校的请求。
公正判决
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该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被告张某夫妇在其所居住室窗外自制的金属护栏锈蚀严重,两被告应当预见到该花盆随时都有坠落的可能,因其未能及时取下花盆并拆除锈蚀的栏杆,导致铁栏杆及花盆坠落致。对此,被告张某夫妇有过错。董婷婷放学后在上述两被告所在楼下玩耍,因其玩耍之处系公共场所,并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玩耍行为与悬挂物坠落又无因果关系,故董某夫妇作为监护人对此事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范某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张某夫妇虽提供证人证明范某放置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曾漏过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太阳能热水器什么时候漏水、水是否漏到花盆里以及太阳能热水器漏水与悬挂物坠落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张某夫妇要求范某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