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元月15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出台矛盾易激化疑难复杂案件提前防控制度,在强化独任审判员、合议庭职责的同时,加强院、庭长对个案的及时督查、指导。这是该院落实贯彻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推出的一项举措。

长期以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院、庭长对具体个案的监督,往往是在审核与签发裁判文书时发现了问题再行组织讨论,或者是审判人员经庭审发现问题后逐级向庭长、院长请示。这对于矛盾易激化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的复杂案件而言,往往不利于纠纷的及时钝化,难以及时发挥集体智慧,甚至不利于对突发事件的预防。

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后,海安法院组织全体民事审判人员进行了学习、讨论,经认真研究,决定根据会议精神,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变传统的民事矛盾易激化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运作模式,重点强化庭前的准备工作,建立矛盾易激化疑难复杂案件提前防控制度。

该制度要求,独任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在审理矛盾易激化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必须抓住“四个环节”。阅卷评估环节,认真阅卷,初步评估案件矛盾的激化程度。归纳争议环节,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时归纳、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发现存在疑难问题或双方矛盾严重冲突的,要迅速组织、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难案申报环节,综合庭前阅卷、当事人庭前反映和证据交换的情况,对疑难复杂案件和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的案件,及时填写疑难案件申报表,逐级向庭长、院长报告。指导化解环节,根据申报情况,由院、庭长组织研究并及时给予指导,对一般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在庭前向承办人提示注意要点;对当事人十分对立、矛盾非常尖锐,随时可能发生过激行为的案件,邀请当地公安机关、综治部门、民调组织共同参与,做好预防矛盾进一步激化的防控;对特别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适时改变合议庭成员,由院、庭长亲自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

该项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加强对矛盾易激化疑难复杂案件庭审过程的针对性,防范个别矛盾尖锐案件发生突发情况,还可以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避免个别案件在开庭后院、庭长督查发现问题却难以及时更正的现象,同时进一步完善院、庭长行使审判权的方式,杜绝合议庭议而难决、对院、庭长的指导意见审判人员简单服从或合议庭仅形式上再次合议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