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投鼠药 被判徒刑三年半
作者:王宏 发布时间:2007-01-19 浏览次数:2093
本网南通讯:家住南通海门市江心沙农场的蔡某因被害人施某将其私情泄露于他人,而怀恨在心。为泄愤报复,她将老鼠药投入到施家存放食盐的玻璃瓶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因被害人施某将其私情泄露于他人,而对被害人施某怀恨在心。为泄愤报复,被告人蔡某于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为报复泄愤,以在食盐中投放鼠药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蔡某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