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树六项举措 立全新司法政绩观
作者:陈生平 曹士平 发布时间:2007-01-30 浏览次数:1986
姜堰法院汤建国院长在会议上表态:法院将紧紧围绕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充分认识“政法机关的政绩,最终体现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上;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就是政法机关的最大政绩。”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工作,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用现代司法理念谋划工作,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对涉及“三农”、下岗职工和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进行沟通,研究对策;对一些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可得利益,尽量向弱势群体倾斜;对一些矛盾易激化案件的处理,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求得理解,形成多方参与协调的格局。
第二,以职业化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为抓手,努力培养和提高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始终坚持将提高法官化解重大矛盾的能力,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及时调整和修改法官评价体系和相关制度,提高法官调解艺术,强化法官调解能力。着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消除积怨,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尊重民间习俗,把善良风俗运用到司法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认真调查民间习俗,继续细化已经制订的《婚约彩礼裁判规范》、《赡养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等民事裁判规范,力求达到“执行法律,尊重良俗”的司法境界。目前,姜堰法院正在对本市及周边地区的善良风俗进行调查收集,并准备适时召开学术研讨会,进一步扩大民间善良风俗对审判执行的指导作用,顺应大众民情,排解民事纠纷。
第四,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在刑事审判中,要本着治病救人、惩罚与教育并举的原则,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人,着重进行教育、感化、挽救,能判处缓刑的尽量依法判处缓刑,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集中精力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探索因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尽可能减少刑事处罚数量。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第五,切实履行审判职责,维护当事人权益。继续健全大调解、大协调机制,在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基础上,积极推行“判后答疑”制度,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执行工作方面,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建立和健全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普遍建立。
第六,进一步深化审务进农村活动,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继续执行“公开开庭到农村、诉讼调解到农村、执行“绿色通道”到农村、法制宣传到农村、司法建议到农村、司法调研到农村、信访接待到农村、法律援助到农村。”积极参与全市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法制创建工作,提高服务于“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在市委的领导下,为姜堰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