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随意变更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陈菁华 发布时间:2007-02-01 浏览次数:316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完成的,它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由于诸多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随意变更责任认定书的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及时性、准确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处理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案件中,因事故发生已时过境迁,关于责任认定方面除了责任认定书外,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因此,一般情况下,责任认定书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予以采纳,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方能推翻责任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和责任。但是,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少数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因种种原因对原责任认定作出变更,有的甚至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责任认定书。由于交管部门与办理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犯罪、民事赔偿案件不一定在同一管辖区域,沟通协调不易,且责任认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客体,法院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实施监督,当事人也无其他救济渠道,其证据效力足以显现。责任认定书的变更或同时存在造成一起事故多种结论的混乱局面,有的责任认定在追究机动车驾驶员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中被采纳并且作为证据在判决书中被引用,却在刑事程序终结后发生了变更。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不同的受害人在不同阶段请求的损害赔偿案件,所认定的责任不相一致。
笔者认为,责任认定书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一旦作出,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更不可同时存在两份截然不同的结论。确因原认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责任明显不当必须变更的,也应严格规范变更程序,一般应召集多方当事人重新听证。在严格依照程序变更责任认定后,应当将变更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和事故相关当事人,以引起或终结相关程序,如刑事程序的启动或终结,民事案件的再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