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法院分析农村承包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2-06 浏览次数:2963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纠纷逐年曾增长趋势, 2004年沛县法院受理8件,2005年为14件,2006年为21件,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不断凸显,成为当前涉农纠纷中的热点、焦点,更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日益尖锐,已形成新的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未得到充分保护。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否定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土地他项权利的存在,作为农民虽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但唯一可获得的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这只是对“实物”的赔偿,而权利却没有获得任何救济。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并未顾及我国农地产权的现状,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缺乏保护,仍然停留在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时代;其次,征用补偿标准低,并且被层层截留,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是补偿标准低,并且被层层截留,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补偿的标准,但补偿标准过低,与土地的价值严重不符。 此外,《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得土地补偿费实际为乡村干部所控制,而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甚少。这也在很大程度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是缺乏坚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和公开透明性。首先,存在暗箱操作,缺乏公开透明性,具体的征地政策群众不知道,补偿标准不明白,国家支付的土地征用补偿金被有关部门挪用;其次,农村个别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在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极大损害了广大农民合法权益。
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护。首先,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应扩大到被征用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等土地他项权利,并分别予以补偿;其次,提高补偿标准,严禁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再次,改变补偿方式,以被征用土地入股的方式,彻底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是完善土地征用程序,严格防止滥用土地征用权。首先,应由独立的机关对征用农村土地进行立项审批,防止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其次,应当赋予土地权利人对土地征用的异议权,保证土地征用的公正性。
三是坚持阳光作业,防止暗箱操作。首先,建立完善规范的土地征用制度,向群众说明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广泛听取意见,赋予群众知情权、陈述权和监督权;其次,建立坚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形成由政府牵头,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宣传媒体、村民代表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再次,加强对征地人员的任用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使其在工作中既能完成征用土地任务,又能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人民法院对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保护。首先,要提高审判效率,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对此类案件应及时受理、及时开庭、快速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其次,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要形成一套符合农村征用土地特点、彰显农村工作特色的调解机制,使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前沿阵地作用,针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法院裁判深入到基层、深入到人心,力求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