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年来,徐州市中院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创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加强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6年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了47.3%,连续两年位居全省各中院第一。

一是充分认识民事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民事调解工作的投入。徐州中院党组充分认识到加强调解对促进和谐社会构建、钝化矛盾、减少信访的重要意义。为此,院党组定期对民事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部署,成立调解合议庭,专门从事民事二审调解工作,另外,院党组还采取了一些激励措施,将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岗位目标考核指标,与审判人员的季度、年度考核奖金挂钩,调动了民事审判人员做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创新工作机制,追求案结事了。调解合议庭采用一审一书,庭前调解的方法,即所有民事案件,均由一名审判人员带领一名书记员进行,调解成功后,当天制作调解书,当天送达,当天结案。做到了立案、调解、审判各阶段工作的有机衔接,避免了因庭前调解工作而拖延审判,增加审限。2006年调解合议庭共调解结案787件,使全院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上升到一个新台阶,而且化解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

三是多层次、多渠道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实现调解效益最大化。在调解工作中,采取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相结合,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调解工作相衔接,诉讼调解和社会调解相结合等方式,让当事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了解一审法院的调解情况,发挥人民陪审判和律师及亲友的作用,实现了调解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