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本庭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明显增多,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害,因而倍受人们关注。下面结合本庭实际工作,谈谈该类案件所呈现出的几个方面特点:

1、案件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与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了明显的区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先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终结后当事人才可以提起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选择直接起诉的当事人明显增多。此外,由于本庭辖区交通十分便利,有京沪高速、徐连高速、205国道、323省道等多条道路过境,过往车辆甚多,加之汽车驾驶员和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因此也造成此类案件数量较大。2006年度我庭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63件,同比增长38件,上升了124%

2、诉讼标的额较大。交通事故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而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高了赔偿标准,这都导致此类诉讼请求数额较大,大部份案件均在万元以上。2006年度我庭受理该类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4.35万元,平均每件8.56万元,同比上升50.13%

3、诉讼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目前在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不规范,事故发生后,常牵涉到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借用人、承租人、雇佣人、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导致诉讼主体极其复杂。本庭审结的63件此类案件中,涉及多个诉讼主体的有52件,比例为82.98%

4、此类案件调解难度大,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由于此类案件赔偿额较大,造成法院调解工作难度加大。2006年度我庭审结63件,其中以判决结案的有48件,调解5件,调解率仅为7.9%

5、保险公司参予诉讼明显增加,且呈现出“三低两多”的特点。“三低两多”是指:到庭率低、调解率低、上诉率低、提出管辖权异议多、自动履行义务多。在审结的63件有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到庭的仅有10件,调解结案的仅有3件,结案后积极履行义务的有19件,未履行义务的在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有5件自动履行义务。

造成上述特点的原因分别为:

1200632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促使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积极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也随之水涨船高。

2)我国有关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法规已较为完善,处理该类案件时有法可依,审理结果往往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加之保险公司经济实力雄厚,因此,保险公司到庭率低,进而导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亦低。此外,受害人诉请与加害人赔偿能力之间的矛盾,也是导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低的原因。

3)此类案件保险公司大多提出管辖权异议,究其原因在于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保险公司希望案件审理进展慢,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因此会被拖延,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显然是有利的。

4)本庭处理的此类案件上诉率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义务多,原因在于一是保险公司经济实力雄厚,有履行能力;二是本庭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工作方针,收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庭执行人员能够及时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是近年来民事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案件。通过对此类案件进行系统的统计分析,寻找其特点,进而总结审判经验,提出问题和建议,相信对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会有所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