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316,来自四川的农民工肖某等人从云龙法院执行法官手中领过了被拖欠的21614元工资。至此,一起历时三个多月的拖欠民工工资案被顺利执结。

2006522,肖某与余某某签订分包工程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余某某将东方美地二期工程43#44#楼承包给肖某施工,包工不包料,工程量按建筑面积26/平方米计算,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协议签定后,肖某带领工人进行了施工,余某某于200668出具结算单一张,上书:43#80个工,60/工、日,计4800元,44#楼面积539平方米,26/平方米,计14014元,合计18814元。另查明,东方美地35#36#43#44#楼工程系南京某公司分包给余某某进行施工,尚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余某某个人并无施工资质。经云龙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南京某公司及余某某及时支付拖欠肖某等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1640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并未履行应尽义务,肖某于200611月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

由于该案涉及外来民工的切身利益,在临近春节和"两会"的特殊时期,云龙法院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将该案作为特殊案件由局领导和分管院长督办。在执行中,云龙法院执行法官先后采取了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常规执行手段,但收效甚微。在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也穷尽了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本案理应中止执行,但是本着民工利益无小事的原则,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上,执行法官并没对此案简单中止了事,而是多次召开会议,集思广益研究执行策略。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一次调查取证过程中,执行法官意外发现被执行人之一的南京某公司在徐州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应收工程款。根据这一线索,执行法官在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果断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处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并将案款及时地发放给了肖某等外来农民工。在该案中,云龙法院执行法官不囿于固有的执行思维,另辟奚径,创新执行策略,将执行对象扩大到了被执行人以外的案外人,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了外来民工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