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严格鉴定案件审限管理 三项措施缩短“四项”案件办案周期
作者:张东鹏 发布时间:2007-04-12 浏览次数:1497
本网徐州讯:徐州中院按照省高院案件质量考评体系的要求,针对去年因司法鉴定而依法延长、中止、中断、暂停计算审限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现象,采取三项具体措施,严格鉴定立案程序、缩短鉴定周期,从而有效降低“四项”案件数量。
一是建立鉴定案件立案审查专人负责制度。针对鉴定案件立案把关不严的现象,司法鉴定处建立了鉴定案件立案审查专人负责制度,所有申请进行鉴定的案件均需司法鉴定处负责人对案件的鉴定事项、送检材料、业务庭(局)负责人意见等项目进行审查,符合鉴定要求的案件建议立案庭予以立案。
二是严格鉴定案件结案管理程序。为了加大对司法鉴定案件承办人的监督,杜绝鉴定结案报结报送不及时的现象发生,委托软件开发单位设计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管理程序软件,司法鉴定案件结案工作改由审管办专人统一管理,实现审管办对司法鉴定案件的实时动态管理。要求司法鉴定案件承办人报结案时需持鉴定报告书(结论)及结案移送回执两项材料向审管办统一登记,鉴定案件承办人应在鉴定报告出具后的三日内向业务庭(局)移送,并于二日内向审管办报结,审管办负责审查,超过者逐案通报。
三是完善补充鉴定案件期限管理制度。针对补充鉴定案件中止审限管理跟踪不严格,经常出现审限管理盲区的现象,规定司法鉴定案件的补充鉴定一律重新立案、另行登记,立案时需附合议庭讨论笔录及业务庭负责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