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淮平:以法治理念为指导全面提高基层法院队伍素质
作者:吴淮平 发布时间:2007-04-13 浏览次数:3672
基层法院作为履行国家法治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法治职能的前提和保障。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谈几点意见。
一、对基层人民法院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第一、要以司法为民宗旨。基层法院树立法治理念上要把司法为民的思想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基层法院工作要坚持执法为民,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理念,调整思路,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使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第二、要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依法办事的具体体现,保障人权、体现人性、尊重人权是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和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基层法院在具体实施法律中,具体执法工作中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三、要建立规范的执法体系。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基层人民法院应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形成用法规规范行为,靠制度完善执法工作,以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为主线,不断树立法官良好形象,从而进一步树立现代法治理念。
第四、要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是内容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办案。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调处各类纠纷,促进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的良好人际关系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形成。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
邓小平同志精辟的论述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笔者认为:
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如果把法治理念理解为“依法治国”,那么作为法律施行的最重要的载体,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及相关的司法机关。法治理念对司法机关而言,可以等同于司法理念。在司法工作中,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就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中的具体运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权利、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有天然的依赖和促进作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
基层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键是要在法院干警中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在工作中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基层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笔者认为,应努力做到三个提高、不断增强四种意识。
三个提高:一是要不断提高干警对法律的敬仰。法院作为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和法律打交道。法院干警应该对法律的规定、对执法的程序了如指掌,但是为什么仍有极少数干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里关键还是一个对法律的认知问题。作为执法者,每个干警只有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才能更加自觉地严格执行法律,更加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基层法院在努力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同时,更应努力培养干警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思想意识。
二是要不断提高干警严格执法的水平。法律至上的原则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职权行使职能,只有当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时时受到法律的约束,执法的结果始终符合立法的目的,才能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执法公正的信服。因此,我们在强调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干警严格执法的水平,使我们的执法结果更加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也使我们的执法行为更加合理,更加正当,执法效果更加明显。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必须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出发,不断提高干警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按照立法的目的合理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不断提高干警接受监督的意识。执法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也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基层法院要有自觉接受党和国家权力机关以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和其他执法机关监督的意识。不断提高干警接受监督的自觉性,采取审务公开等多种形式,自觉而真诚地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种意识:一是要增强法律意识。基层法院的全体法官应自觉学习法律,钻研法律,才能提高法律素质,养成法治思维,掌握用法技能,强化法治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服从法律的意志,保障法律的实施,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职业信念,深深地扎根于心灵之中,为严格司法、公正裁决提供了无比巨大的精神动力。
二是要增强公正意识。公正司法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应当保守并实践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司法目的,既要做到程序公正,又要做到实体公正,并确保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能够有助于提高法官和法院的公信力。对每一件案件,应该做到“除了服从法律外,没有任何别的需要信奉的权威”。始终牢记“执法偏颇,是人世间最大的不幸”的至理名言,全力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要增强效率意识。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法官在规定期限内结案是审判工作高效服务的要求,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法官应该勤奋工作,及时公正处理每一件案件,要把任何拖延或搁置案件的处理,视为一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是增强形象意识。身处基层的法官应当讲究法官文明,遵守法官礼仪,恪守法官诚信。要注重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要体现人文关怀,牢记司法为民宗旨。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平等地关怀和尊重当事人,要能够忍受常人忍受不了的委屈,承受常人承受不了的压力。在任何时候都要有一种不畏艰难、顽强拼搏的精神,有一种百折不挠、敢于胜利的气概,勇闯难关,开拓进取。
综上,笔者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只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就一定能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