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417,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就俞先生诉某纺织公司及金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纺织公司失窃棕丝已由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并发还,直接损失已经挽回,仍向俞先生收取了直接损失赔偿款71750元,于法无据,判令由纺织公司返还俞先生71750元。

事情还得从2年前说起。20051014,纺织公司发生了一起棕丝失窃案。后经人举报,盗窃行为系本公司职工先生之子及他人共同所为。先生一家知悉后深感事态严重,为了儿子不吃“官司”,遂通过他人与纺织公司负责人金某协商赔偿事宜,由两家人共同赔偿纺织公司直接损失143500元。1025先生将自己承担的71750元交到了纺织公司。2006321,法院就该盗窃案作出了刑事判决,依法追究了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认定失窃棕丝的价值为37620元,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先生顿觉上当,要求纺织公司退款,遭到拒绝后,遂引发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