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猝死卫生院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黄敏 朱红雷 发布时间:2007-04-30 浏览次数:1810
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一起矛盾冲突激烈的医患纠纷,在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春风化雨般的耐心调解下,成功化解了。
小石子蹦伤眼睛,镇医院就诊死亡
死者王大军是王元生和张秀萍的儿子,李晓红的丈夫,同时也是王思寒、王轩的爸爸。31岁的王大军,身体健康,自己购买了一辆农用运输车,平时在本镇从事石头运输,以此挣钱养家糊口。
王大军的父母妻儿得到消息,急忙赶往卫生院,但王大军已经死亡,无法复活,他们要求医院对王大军的死亡负责,并赔偿损失。
鉴定结果出意料,医患矛盾难解决
后事处理完毕后,王元生一家便开始了漫漫的维权路,他们多次来到镇卫生院,要求院方给个明确的说法,但医院始终仍认为自己无责任,双方僵持不下,便由铜山县公安局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对王大军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同年
既然不属于医疗事故,某镇卫生院不愿再承担责任,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王元生遂率全家老小将该镇卫生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196256元。
辨法析理分责任,法官调解化纠纷
该起案件到了民一庭副庭长、徐州市十佳女法官黄敏手上,经详细查阅案卷,黄庭长看到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极有可能不愿承担责任,而原告王元生一家人情绪又很激动,凭借多年办理医疗事故案件的经验,她意识到这起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冲突较大,须谨慎处理,否则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于是她决定留下自己办理。黄庭长仔细查阅了案卷中原告提供的病历等证据材料,发现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输液观察记录不详,抢救治疗不完善等瑕疵,为进一步调查清事实,黄庭长在互联网上详细搜索了医院给患者所用注射药物的注意事项,并向相关医学专家咨询,经过调查,医院并没有违反所用药物的禁忌事项。这样王元生一家的损失可能得不到补偿,如果采用判决的结案方式,案件可以办结,但矛盾并不能彻底解决,所以必须用调解的方式结案才行。
开庭审理过程中,黄庭长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向双方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基本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基本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黄庭长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建议书,讲明调解结案的好处,耐心细致地开始了调解。起初王元生虽然同意调解,但是对医院的赔偿一万多元的数额极不满意,情绪也很激动,他认为儿子王大军被某镇卫生院“看死”了,他们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某镇卫生院则认为,既然不属医疗事故,医院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面对情绪激动的王元生一家老小,黄庭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给他们释明法律,讲清道理。对被告某镇卫生院则更多地从社会责任、医生道德等角度做思想工作。一次调解不成,两次,两次不成三次,经过努力,双方的差距越来越小,最终在黄庭长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以医院自愿一次性补偿王元生全家20000元调解结案,至此这一在当地影响很大的医患纠纷彻底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