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耗子”省钱不成被判刑
作者:邵海林 朱从新 发布时间:2007-04-30 浏览次数:1846
本网徐州讯:日前,丰县法院对一起窃电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瞿某,今年35岁,家住丰县梁寨镇某村,家里开着一个磨坊,2005年10月的一天,瞿某利用自制的电表箱钥匙将自家的电表箱打开,把原来150/5A互感器换上三个300/5A的互感器,经过改造后,该电表“走动迟缓”,所显示的用电量可以比原来的电量减少一半。此后,瞿某家中的磨坊一直采取更换的互感器CT倍率,直至2006年4月,其窃电行为被供电部门发现,共盗窃电量132401KWH,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
法院认为,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