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父亲在五年前为女儿投保以女儿为唯一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五年后,父亲与母亲离婚了,女儿随母亲生活,而父亲却到保险公司冒领了这笔保险金,在父、母亲离婚两个月后,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58,海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季爱军(父亲)归还原告季琴(女儿)保险金20966.40元,由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李晓丽,也就是原告的母亲代为保管。

被告季爱军于2002218,作为投保人为其女儿季琴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海安县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鸿泰两全(分红型)保险,保险合同中季琴既作为被保险人,亦被指定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5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0966.40元。然而,谁也没有料到的是,2007212,被告季爱军因与李晓丽感情不和,经海安法院判决离婚,季琴判随其母亲李晓丽生活,判决后,季琴随李晓丽正常生活。然而在此期间,被告季爱军却于200682将上述保险单挂失,并于2007222将上述保险红利及期满金领走。

庭审中,原告季琴认为,父亲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以她为唯一受益人的保险,她理应在保险合同到期后获得保险金及红利,而现在保险金被父亲冒领,她有权要求父亲返还。而作为被告的父亲却认为,该保险是储蓄型保险,不是商业性保险,他作为投保人,可以领取保险金。并且该保险发生于他与原告母亲李晓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他在领取上述保险金后,已经用于实际归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被告未能就此举出证据加以证明。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季爱军为原告季琴设定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性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告明确指定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季琴为受益人,因此,本案讼争的保险金及红利均应属于受益人即原告所有。原告系未成年人,其财产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非为原告的目的监护人无权处分此款。原告的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原告随其母生活并由其负责抚养,故生效的法院判决从法律上确认了原告的母亲对上述款项有管理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保险金及其红利应为保险受益人所有,相信本案的被告也比较清楚,本案中,被告之所以要冒领女儿的保险金,并不是想与女儿争此笔保险金,因为其女儿系未成年人,其真实目的是不想让这笔保险金落入其前妻之手。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监护人的职责加以说明,纠正部分人对监护职责的片面认识。监护人的其中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因此,对当前比较普遍的父母出于子女将来读书以及其他方面的需要而为子女所投保险或为子女存的钱,其所有权仍是其子女,并不属于保管该财产的监护人所有,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只有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在双方离婚的情形下,不能认为为子女投保所得的保险金和子女的其他财产就归抚养子女一方所有,事实上,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所有的财产并不能随意处分,只有为被监护人利益需要时才能处分其财产,若其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子女合法权益致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