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赡养老人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新沂法院瓦窑法庭近日审理了一个赡养纠纷案件中,新沂市港头镇村民胡某育有五个子女,年迈时却无人赡养。

经法庭审理查明:胡某(女),今年72岁,生育四子一女,现在孤身一人,因年迈体弱,不能独自生活,五个子女却都不愿意赡养老人。为此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五个子女尽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胡某的五个子女也都有自己的难处。有的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有的是因为看到别人不给钱,自己也不愿意给。针对这种情况,主审法官对五人的错误进行了批评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无论如何,作为子女都应该尽到赡养义务。调解后,胡某的五个子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每人每月给付50元赡养老人,另外,老人若是生病,医药费五人均摊。达成协议后,胡某撤回了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乌鸦反哺、羊羔跪乳。动物尚且如此,何况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