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7年5月18日,新沂市窑湾镇的二申请执行人王某、陆某在交纳千余元执行费用后,后悔不己,连连表示:“以后遇到事情一定要先问清楚再做决定,今天的教训太深刻了。”
王某、陆某、陈某三人自2005年4月起合伙经营鱼饲料生意,其间养殖户岳某多次在三人处赊购饲料,累计欠款十万余元。该款经多次催要,岳某以经营困难无资金为由拒绝给付。2006年7月5日三合伙人将岳某告上了新沂市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后,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判决,由被告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款。在本案诉讼期间,三个原本关系不错的合伙人也因帐目等问题产生争执,从而分道扬镳。
判决生效后,被告岳某在不知道三合伙人业已散伙的情况下将案款支付给合伙人之一的陈某。因三合伙人在散伙后互不搭理对方,故陈某未将岳某还款的事情告之王某、陆某,王、陆二人也因生意繁忙未询问被告岳某是否已履行了义务。2007年4月1日王某、陆某未通知陈某即以三申请人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岳某给付欠款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窑法庭受理本案后,及时向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已出差在外地的岳某知悉后匆忙赶回,将陈某出具的收款凭证交到了法庭,证实其已在该三人申请之前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在查明事实后,将岳某已经履行义务的情况告之了王某、陆某,责令本案的有关执行费用由王某、陆某承担。
王、陆二人因疏于询问一句话而盲目申请执行,白白损失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