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525,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高淳某疾病防控中心赔偿原告吕兰芳近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吕兰芳因患肺结核与被告疾病防控中心签订了免费治疗协议后,疾控中心在未进行必要体格检查的情况下开具了免费治疗药物。吕兰芳服用药物后,出现了皮疹伴皮肤瘙痒症状,但疾控中心仍未及时进行诊断并让吕兰芳停止用药。事后,吕兰芳被诊断为药物性肝炎、亚急性重症,前后共花去治疗费12万多元。

后来,因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报销了4万元医疗费后,今年2月,吕兰芳将疾控中心告到法院,以其违反医疗规范和常规而导致自己患上严重疾病、带来重大损失为由,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共计14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虽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但不能违反医疗规范和常规,医疗行为如有过错,则应承当责任。鉴于药物性肝损害与原告自身体质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判决被告疾控中心赔偿原告各类医疗费用近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