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入户抢劫”的界定
作者:王扬 发布时间:2007-05-30 浏览次数:1611
我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凡“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由于入户抢劫量刑比较重,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的界定应慎之又慎。笔者带者这个问题并结合案例谈几点认识。
赵某串入某大酒店511房间,然后偷偷打开房门进入房间。捆绑住在房里的关某,并用刀将关某刺成轻伤,抢得7000元现金及一部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
该案在审理中对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的,但是否属 “入户抢劫”有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宾馆的511房间是关某租住的私人空间,赵某在房内对关某实施抢劫应定性为“入户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关某租住的房间虽然具有一定的私人性,但关某只是暂时居住在酒店里,酒店的房间仍然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因此周某等人并非“入户抢劫”。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理由:从目前有关抢劫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入户抢劫是指为抢劫进入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牧民的生活帐篷等。可见,我国《刑法》所称的“户”是与公民的日常生活起居密不可分的,它是公民生存的私人空间,这种私人空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续性、高度的私人支配性,这是“户”与公共场所有本质上的区别。《刑法》所称的“户”应当理解为私人住宅,不应包括学生宿舍、宾馆房间等场所,更不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关某租住的宾馆房间虽然与外界环境具有一定的隔离性,但其居住的时间是短暂的,旅客居住宾馆房间时对居住空间只有一定的使用权而无支配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宾馆房间不应认定为刑法概念上的“户”,其本质仍然属公共场所。
主张认定“入户抢劫”的人可能认为:某些进入其他封闭性场所的抢劫与进入私人住宅抢劫相比,危害性大体相当,将“入户抢劫”仅限于进入私人住宅,不利于打击犯罪。然而,我们应当看到:相对于其他封闭的空间而言,住宅更容易受到侵害,进入居民住宅抢劫,不但使处在封闭条件下孤立无援的受害人受到重大侵害,而且还会对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产生巨大的心理强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居民住宅与一般的机关、宾馆、商店相比,相对来说更为封闭,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受到侵害时更不容易得到援助,特别是许多家庭都有老弱妇幼及病残人员,一旦遭到犯罪分子的入户抢劫,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综上,酒店不符合“户”的标准,对赵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