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通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邱峰犯职务侵占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邱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年,并处罚金18000元。

家住通州市骑岸镇渡海亭村14组的邱峰高中毕业后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在本市一家电子有限公司任仓库发货控制助理,负责该公司成品和半成品的保管。然而,被告人邱峰于200611月至20071月期间,利用仓库发货控制助理的职务之便,先后3次秘密窃取该公司铝箔1200公斤(价值计人民币249951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6800元,用于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峰身为身为公司的仓库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邱峰有自守情节,赃物已被追回,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