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费收取办法的调整带来的新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陈黎笋 杨建彬 发布时间:2007-05-31 浏览次数:3477
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申请执行费的交纳顺序作了调整, 申请执行人不再预交执行费,由法院向被执行人收取。该规定对于减轻申请人的负担,加大被执行人的责任,引导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该项制度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笔者现将
一、新的执行费用收取办法存在问题
1、工作流程不规范。以往当事人申请执行时,由立案庭对有关费用统一审核计算,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再持缴费凭证到指定银行交费,程序比较规范。现在费用收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容易出现收费标准不统一,计算不准确或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申请费用等不规范现象。
2、被执行人恶意拒缴现象极易发生。被执行人往往带有怨气,在强制执行中对原所负债务都不愿主动履行,对新增加的申请费用更采取不配合态度。由于《办法》规定,不出具正规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由于执行人员当场并无财政票据,当事人可能依此理由拒绝配合。
3、当事人规避法律现象时有发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和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现象,由于申请人不再主张权利,此时能否再对申请执行费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未有规定,操作起来较为棘手。
4、法官存在懈怠现象。由于过去申请费是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对此费用进行督促,而现在申请费用由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有可能出现部分法官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通过放弃收取申请费的方式来与当事人作交易,导致诉讼费部分流失。
5、案件难以结案。为防止诉讼费用流失,一般规定执行案件申请费必须执行到位并附收费发票方可结案,但过于严格的规定,使执行案件难以结案,结案率明显下降。
二、解决对策
1、规范收费流程。执行案件在立案时,应由立案庭对相关费用进行统一计算,但并不实际收取。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立案庭的信息提示开具缴费凭证,由被执行人向银行交纳,并由立案庭统一出具诉讼收费的财政票据。
2、规定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款中优先扣除。应当明确规定,对申请执行费在执行首笔到位款中优先扣除全案的申请执行费,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3、对在法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之内,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和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对申请执行费用免收,提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撤回申请,由于法院已花费一定财力物力,应对申请执行费进行强制执行。
4、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正确理解《办法》的有关规定,使执行人员进一步明确擅自扩大收费和擅自少收费、不收费都是不符合规定的。同时审管办、档案室及纪检监察室应将其作为必查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5、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符合执行终结的案件和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收取执行费用的,应由执行人员出具报告并经严格审批后,将案件报结。同时规定申请执行费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类同于刑事罚金追缴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