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要注重强化四种意识
作者:陈越 发布时间:2007-06-13 浏览次数:2265
一是强化政治大局意识。坚持党的领导是法官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在工作中要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原则。发展和稳定是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审判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这也是作为一名法官最根本的社会责任,即政治职责。为此,法官必须树立坚定的大局观,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贯彻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妥善调处好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要紧紧围绕全国、省、市、县及本部门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更新司法理念、调整思维方式,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和服务大局的着力点,积极主动地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努力实现司法裁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强化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意识。公正是人类司法活动追求的最高境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将公正赋予了效率的内容。“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和司法改革的基石。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目标,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审判是公正的桥梁,法官是公正的实施者。每个法官在履行职责时都要不断强化“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意识,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提高办案的效率,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为此,法官要在勤于学习中增长公正司法能力,在审理案件中树立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提高效率的意识,“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也不能当法官。”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特征的充分体现,它意味着公平与正义要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以最佳的信息途径和方式得到实现。因此,作为一名具有先进司法能力的人民法官必须勇敢地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这一光荣使命,要以最高效率的办法和最能被接受的方式,为百姓主持公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价值。
三是强化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其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官应当时刻牢记执法为民的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为民、亲民、便民的司法理念,强化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确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严格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把执法为民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把践行执法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具体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观点、为人民服务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的最终归宿的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观点,以邓小平提出的“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赞同不赞同,人民拥护不拥护”作为我们工作根本标准,切实做到思想上爱民、行动上亲民、方法上便民、最大了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四是强化清正廉洁的自律意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也是关系到每个人前途命运的大事。法官是一种高尚的职业,同时也是一种寂寞的职业,人们将法官比喻成公平与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广大公众乃至社会对法院公信力直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法官手中具有审判权和执行权,法官往往会成为“糖衣炮弹”侵袭的重点对象。“公生明、廉生威”,克自奉公,一尘不染,是法官的基本素质,这是由法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因此,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面对各种诱惑,法官应当在头脑深处牢固树立清正廉洁的观念,应注意培养自己坚强的自律意识和较强的抵御能力,应牺牲自己的部分爱好,约束自己的言行,尽量减少社会活动,不涉及商业交易,做到淡薄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维护法官的中立的公正形象。审判活动是法官代表国家惩罚犯罪、解决纷争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性,法官只有保持清正廉洁的良好品行,才能行使好司法权利,才能确保裁判的结果最大的限度符合法律的本意,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