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简报(执行专刊)摘发了金湖县织巾厂写给省高院领导的感谢信,信中金湖县织巾厂对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予以了表扬。

金湖县织巾厂与王广彬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1997)金经初字6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金湖县人民法院自1998年元月起前后4次来扬执行,但均未能执行到位。1998619 ,金湖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邗江法院执行。邗江法院受托后,多次查找均因王广彬外出下落不明未果,后对该案作出中止执行裁定。200666,金湖县织巾厂向邗江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在执行中调查发现王广彬已于2001612 将全家户口迁往贵州省贵阳市,其住房也已卖给案外人徐德林。案件失去了执行的方向。

但执行人员一直未放弃对该案的执行,多次到王广彬原住所地进行走访,通过走访镇、村干部了解到徐德林与王广彬之间有亲戚关系。得到这个线索后,执行人员如获至宝,立即赶到徐德林住处,要求其协助法院联系王广彬,但徐德林坚称不知王广彬在什么地方,执行人员又前后3次找徐德林,做其思想工作,在执行人员的劝说下,徐德林终于说出了王广彬在贵州的手机号码。当执行人员电话联系到王广彬时,王广彬感到很不可思议,执行人员电话中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可能要承担法律后果,最终王广彬让其亲戚代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

金湖县织巾厂为了表示感谢之情,还专程将一面绣有“十载积案一朝结、公正司法暧人心”的锦旗送到邗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