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工作中易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作者:徐英杰 发布时间:2007-07-03 浏览次数:1835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这一命题的提出,便成了当前和今后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主旋律。它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谈到和谐社会,人们总是充满期待,因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28个字所勾勒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非常美好的社会理想,也是一种和谐的文化状态。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对于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之责的人民法院来讲,就是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坚持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工作来说是一种机遇,同时也是一种挑战。
新时期人民法院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履行肩负的重大责任,如何全面履行法院职能,不断提升公正与效率,努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创造新业绩,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高效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需要认真探索和不断追求的重要工作内容。当然,单纯地相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目前人民法院要解决好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和服务的问题,最为重要的应是找出法院工作中容易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并针对问题及时地制定对策。现结合司法实践,对法院工作中易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提出研究,并制定对策。
一、当前容易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显,并集中由人民法院处理,法院各项工作的压力都非常大,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拆迁、破产等中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是人民法院审理、执行中的难题,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所面临的挑战性问题,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好坏,一方面会影响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会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公信力,同时亦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大体上法院工作中容易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有如下几点。
1、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人民法院作为中立裁判的司法机关,其在审判实践中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便是涉诉当事人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因为法院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强制力,如果法院不能做到中立裁判、依法办案,就必然会损害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法院的保护时,就会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甚至会导致当事人上访,这样就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对涉诉信访的接待处理问题。目前,全社会都非常重视信访工作,而当前的信访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涉法信访的占大头,如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由于这些企业依法申请破产并得到法院支持后,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将会落空并失权,工人的权利往往因企业无财产而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就必然会引起上访,且多是集访,这就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压力和考验。作为人民法院如何有效地杜绝或减少信访,便成了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否认真、耐心、细致地涉诉信访问题及时地给予解释、答复或解决,从而使当事人息诉息访,对每一位法院干警亦都是一种考验,因为,全国自上而下都重视信访,作为基层法院干警,面对来信来访者如果不能做好有效地息诉息访工作,将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越级上访、重复信访、集结上访,这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同时会影响到法院的形象,亦当然会影响的社会的和谐。
3、对涉农问题处理的问题。当前,党中央和各级党委都把“三农”问题放到了突出位置,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农业不兴,国家难兴;农村不稳,国家不稳;农民不富,国家不富。我国广大农村现已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成为我国产业化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了农民工外出务工已成为家庭增收的主要渠道之一,同时也为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涉农的,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等亦日益增多,在这个社会的转型时期,人民法院在农村赖以取信于民的社会政治基础正在淡化,取信于民的途径正面对堵塞,在法院、法官还没有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变化时,面对这些诸多困扰着法院和法官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大量的农民涉法上访问题,人民法院和法官能否正确面对和依法及时地给予解决,便事关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法官,如果不能正确、及时、高效地处理好涉农问题,就必然会失信于民,当民心不稳时,就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人民法院和法官,就必须认真思考如何取信于民,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司法保障作用。
4、对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问题。刑事犯罪是直接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祸害,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能否有效地对刑事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给予打击和制裁,这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问题,打击不力就会有人效仿而产生新的犯罪,打击过度就会让人失去对法律的信任,所以法院能否做到严格依法办案,从严从快地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犯罪分子予以定罪量刑,就必然是关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构建。
5、解决执行难的能力问题。执行问题,是除刑事案件对被告人执行刑罚外,人民法院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问题,也是广为社会关注和事关当事人权益能否最终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性问题,所以人民法院能否化解执行难的问题,就成了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的突出问题。因为,如果法院不能有效化解执行难的问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得不到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就会真的成了“一纸空文”,这样必然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对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法院却执行无果的案件,更会让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对法院和法律失去信心。
6、司法审判工作适应和谐社会构建的能力问题。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效地发挥司法保障作用,这就要求其首先要了解和谐的内涵和实质,从而适用和谐社会的构建,没有适应和谐社会构建的认识和能力,就很难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保障作用,进而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解决这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的对策。
1、要树立正确的和谐社会观。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认识到和谐对于人类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但和谐不是唯一的价值;对司法工作而言,和谐不是其所追求的价值的全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当注意全社会的团结、友善,不能过度地强调和谐,否则就有可能损害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要支持“严格执法、司法为民”的宗旨,依法维护社会和谐。
2、要提高司法能力,公正高效地审判和执行案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二十八字的精辟概括,其所包含的六个方面内在特征均与法治密切相关,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高度集中和实践的社会表现形式,故民主法治应位列其首。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任务,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息息相关,因而人民法院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从而为之提供有效地司法保障。(1)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加强人权保障。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就是空话一句,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仍有诸如抢劫、抢夺、杀人、伤害、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发生,并将继续长期存在。打击、惩处和预防犯罪作为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其就要履行好刑事审判职责。并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注重法制宣传,我们的法官要“走出去”,把基本的法律常识通过普法、以案释法等形式和途径宣传于社会,让广大公民知法、守法、会用法。通过案件的审理使“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刑法精神落到实处,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2)要积极化解矛盾,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环境。首先要积极倡导以和谐方式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民事、行政纠纷大多是因利益调整和权益维护而产生,并非不可逆转、不可调和。诉讼调解作为“东方经验”,作为各级法院和法官都要充分地用好,用到位,在调处纠纷时把“和为贵”的思想灌输到当事人的头脑和思维中,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把当事人诉讼的实质性问题解决落到实处,做到案结事了,这样有利于和谐,也利于减轻法院法官的审判、执行工作压力。其次要善于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日益突显和增多的新型、疑难案件,人民法院要正确地进行平抑,尽量减少利益对抗,要对新颁布的法律深入研究,在不违背立法原意和价值取向的前提下,丰富其内涵,从而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社会的和谐。(3)在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中,人民法院一要更新执行理念,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扎实地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并树立效率优先、公正兼顾的理念,把执行效率作为首位的价值目标;二要加强对有履行能力的案件的执行,把执行工作做到实处,杜绝那种片面地追求案件执结率而实际标的未到位的问题,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而有效地避免当事人的上访;三要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在机制上要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从而有效地化解执行难,高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的司法权威。
3、要增强“三个意识”做到“三个结合”,充分发挥法院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作用。三个意识,即增强司法为民意识、服从大局意识和神圣职责与使命意识。三个结合,即在法院工作中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加强干警的思想作风建设与增强司法能力相结合。通过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以及服务意识,从而用“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4、要提高全员重信访意识,并建立信访信息预报备案制度,从而有效地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信访,特别是避免越级上访。通过制定制度来保障和提高全员重视信访的理念和意识,使其认真负责的接待和处理好涉法信访问题,使群众的合法利益及时、高效、经济地得到解决,从而来有效地减少信访,直至有效地杜绝信访的发生。
5、人民法院要积极地探索保障和谐社会构建的适法的新理念和新方法,把各项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中去研究和部署,以促进社会和谐指导法院工作的开展,从而使法院工作适应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总之,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应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法,开拓进取,大胆改革和创新,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和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居乐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高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