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不断增加便民措施,大力开展上门立案,巡回审理等活动。2007年7月12日上午,立案庭接到当事人张金莲、王艳电话称,其与被告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泗洪法院5月31日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损失3100余元的判决,至今没有履行。原告张金莲年近70岁,行动不便,其家住泗洪县太平镇桥口村1组,地处洪泽湖畔,交通闭塞。该院接到求助电话后,立即安排立案人员驱车近50公里赶到因当事人家中,为其办理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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