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有具体的处罚的规定。但是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面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事件,却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只能进行宣传、教育、思想疏导。执行力量强的时候可以对严重妨碍执行的行为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执行力量薄弱时只能撤离执行现场,使执行法院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甚至严重损害了法院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偏轻,不能震慑妨碍执行的行为人。

二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难以操作。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追究拒执罪必须移送公安部门侦察。公安部门往往因经费短缺,警力不足而耽搁时间,导致民事执行行为停止,刑事侦查又不能及时进行,往往使此案处于“悬空”状态。

三是执行人员往往是“单兵”作战,显得势单力薄。

法院在执行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的预防和处理

一是制定执行方案。对较为复杂、疑难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执行前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方案,预测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采取的对策。

二是把开展思想疏导工作贯彻到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对被执行人开展思想疏导工作是执行工作的必要程序,应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利用一切时机对被执行人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同时做好笔录,把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如实记录下来。在开展思想疏导工作的同时,还应该熟悉案情;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周围环境和实际环境;理出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摸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对经过反复的思想疏导,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履行义务的,应及时予以强制执行。总之,思想工作要与强制执行同步进行,相辅相成、贯彻始终。

三是组织强有力的执行队伍,做到分工明确、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到达执行现场,应当同时邀请当地派出所、有关单位领导、街道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派人协助执行。强大的执行队伍可以避免和震慑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压制住少数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是强化执行措施。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和方法,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要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对部分被执行人采取赖、躲、拖、顶等手段逃避执行甚至阻碍、抗拒执行的,确立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并存的工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