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常州钟楼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信息服务公司以客户“跳中介”为由,要求客户支付违约金的居间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413,被告贾某口头委托原告某信息服务公司租赁一套位于本市青山桥附近的房屋,租金800元左右。同月19日,原告为被告介绍了一套出租房,并要求被告填写了看房登记单,该看房登记单注明看房人承诺,不跳中介,否则双倍支付费用。后原告派员工陪同被告去看了出租房,但原、被告未订立中介协议。同月28日案外人杨某与出租房房东签订租赁协议。次日,杨某在征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房屋转租给被告,原告得知被告入住出租房的消息后,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遭拒绝。516原告诉至钟楼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00元。

本院以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经原告介绍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但无证据证实。鉴于此,钟楼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