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向公安部门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但尚未领到驾驶证,是否属于已取得驾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也许不值得深究。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问题的答案便成了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关键。因为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江都市44岁的樊春平就碰到了这个情况,保险公司以其未取得驾驶资格拒赔。2007615,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仅凭樊春平申请驾驶证及参加考试的事实,即确认樊春平已取得驾驶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拒赔获终审支持。法官提醒广大驾驶车辆人员,没有领到驾驶证不要上路!

20068月,樊春平为其所有的苏KZZ149号二轮摩托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83零时起至20078224时止。

2006910上午7时许,樊春平驾驶苏 KZZ149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都市樊富路四号桥东首时,与于爱平驾驶的苏 KHY17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于爱平带乘的母亲陈小妹受伤抢救无效死亡。928,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 0601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爱平与樊春平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樊春平赔偿了于爱平6000元,其余损失未能赔偿,但告知其投保了交强险,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故于爱平和其兄于华林诉至江都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樊春平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可以拒赔。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樊春平于200684在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E”型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合格,并于2006916取得“E”型驾驶证。

江都市法院认为,樊春平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事故发生时,系公安部门在制证过程中,应认定为樊春平已取得驾驶资格,故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依法不予采信。江都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华林、于爱平58455元。

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7416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扬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具有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对机动车的驾驶实施法定许可,只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视为取得该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樊春平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时间为2006916,即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其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原审法院仅凭樊春平申请驾驶证及参加考试的事实,即确认樊春平已取得驾驶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樊春平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故保险公司依法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于华林、于爱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于华林、于爱平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