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作者:闵长岭 刘子弦 发布时间:2007-08-13 浏览次数:2911
本网扬州讯:向公安部门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但尚未领到驾驶证,是否属于已取得驾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也许不值得深究。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问题的答案便成了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关键。因为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江都市44岁的樊春平就碰到了这个情况,保险公司以其未取得驾驶资格拒赔。
2006年8月,樊春平为其所有的苏KZZ149号二轮摩托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自
事故发生后,樊春平赔偿了于爱平6000元,其余损失未能赔偿,但告知其投保了交强险,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故于爱平和其兄于华林诉至江都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樊春平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可以拒赔。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樊春平于
江都市法院认为,樊春平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事故发生时,系公安部门在制证过程中,应认定为樊春平已取得驾驶资格,故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依法不予采信。江都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华林、于爱平58455元。
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于
扬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具有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对机动车的驾驶实施法定许可,只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视为取得该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樊春平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时间为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樊春平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故保险公司依法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于华林、于爱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于华林、于爱平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