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审判大权,而审判大权则是由法官代表法院具体行使的。要使法官不负人民的重托,依法行使好审判大权,应当要十分重视和花大气力对法官进行严格自律的教育,努力增强法官的严格自律意识,提高法官抵制司法腐败的能力,经受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权力的严峻考验。

为使法官依法行使好审判权,法律规定了对法官行使审判权进行的各方面监督,这些监督有人大权力机关及其人民代表的监督,有政协机关及其政协委员的监督,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有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互相制约监督,还有舆论监督等。实践证明,这些监督是必要的,对预防和惩治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乃至犯罪,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文明执法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这些监督机制正在进一步强化,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现有的对法官行使审判权进行的各方面的监督机制薄弱,监督的作用真正体现出来时多为滞后行为,法官接受监督的自觉程度不是很高,效果不是很明显。由此可见,单靠监督的外在制约力量当然还是不够的。从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反司法腐败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官无时无刻不在经受金钱、权力的考验,法官要想在金钱、权力上不打败战,既要靠多方面监督这个外在制约作用,更要法官自身的自律意识强,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才是根本。

每个法官必须时时持身严谨,事事行如绳墨,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三自”能力,不论工作和生活环境优劣,职务高低,都要加强学习不断端正自己的思想,从思想上分清、懂得人民法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自觉做该做的事,不做不该做的。并勇敢地面对和参与社会竞争,接受时代的锤炼,做到环境优劣一个样,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做到职务高低一个样,“业无高卑志当强,男儿有求安得闲?”不要因为自己身居要职就恃意妄为,或者职务平平,就放松严格要求。与此同时,法官要坚决做到“慎独”,特别是一些独任审判的案件,要明察秋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不可主观臆断,枉法裁判,做到有监督与无监督一个样,监督严与监督松一个样。如果把他律变为了自律,并且这种自律意识越强,自觉严格要求的程度越高,抵制司法腐败的能力也就越强。相反,没有这种自律意识,放松自我约束,铤而走险,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法官队伍中少数经不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权力的考验,主要原因就是放松自身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严格自律的弦,自己打跨了自己。

法院在抓法官队伍素质教育中,应注重引导,积极预防,把严于律已,从我做起作为重点,常抓不懈。并且依靠“传、帮、带”等有效手段,提高驾驭自己思想和行为的能力。法院和有关部门要把对法官的自律教育与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工作当作同等重要工作来抓。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既要强调对法官进行严格自律教育,努力增强法官的严格自律意识,又要进一步强化对法官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严格规范行为,对法官队伍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深入查处,以敬效尤。同时,要大力宣传正面典型,用典型引路,引导法官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审判权,把权力用在履行职责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经常想一想“我们的权力是谁给 的”,“我们究竟代表谁的利益”,象爱惜生命一样,爱惜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做人民放得心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