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执行需要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读北京一中院执行北京丰利达房地产公司系列案件感想
作者:陈黎笋 发布时间:2007-08-31 浏览次数:1671
在有关媒体上了解到,北京一中院在执行北京丰利达房地产公司系列执行案时,没有以案办案,而是想当事人所想,使逾亿元标的的案件以和解结案,取得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满意的良好效果,实属不易。案件的执行充分体现了法官的高度责任心和良好的司法能动性。
执行工作作为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承担着保障当事人权益得到最终实现的重要职能,因此,也成为处在被各方关注的“风口浪尖”,因执行不当造成当事人上访的不在少数。因此,要实现和谐司法,必须要实现和谐执行,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和谐执行要求执行法官不能就案办案,应当以“司法为民”的情怀,在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上下功夫,而不是强执了事或中止中结。盲目地直接采取强制手段,往往效果并不如人意,而会导致出现大量的陈案、积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因此,人民法官应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尽可能的办法,通过和解,使矛盾在相对平和的环境中解决。当然,和谐执行并不是一味地排斥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证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