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是思想交流媒体,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也主要用语言来查清事实,辨明是非,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于自己特殊的身份,因此应该有自己的独特的语言规范,运用语言是否得当,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程度,也关系到法院的整体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法官应恰当运用语言。

而法官恰当的语言,又需要一定的语言调控能力,语言调控能力指一个人随时随地调整、控制自己和交际对象的言语行为,使之自然、和谐、有序的能力。

庭审法官的语言调控需要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思维模式和操作运行模式的综合运用,它分为言辞调控、自我心理调控、和态势调控几个交叉的层面。言辞调控指法官对有声语言如声音的大小、语速的快慢、语句的完整、准确和法言法语规范化等的准确把握; 自我调控就是法官在庭审中对自己心理、情绪、思维、语言、行为等的掌握,具体要求为不失职、不失言、不失态,它是法官法律理念、能力、经验、知识、自身价值和法律威慑力的综合平衡;态势调控指法官对自己手、脸及其他身体各部位的协调,它是有声语言的重要辅助手段,并在潜意识中流露着法官的思想和情感。本文试从以上几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庭审语言运用规范

(一)语言使用不偏不倚。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应保持中立,这是由法官的中立裁判者的角色决定的。

(二)言辞规范、准确、简洁。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语应当做到沉稳有序、言而有据、思维清晰、表述准确、逻辑严密。特别应注意庭审中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不要使用方言及过于繁琐、含糊不清的语句,力求一语中的,切中要害。             

(三)语速平稳、语调适中、声音洪亮、吐字清晰。这样可以体现法官沉稳从容之度,从而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服从法官对庭审进程的指挥。

(四)言辞要合法。审判人员的言辞,除了要求准确、鲜明、生动外,还要求言辞合法。因为审判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民商事等案件的,审判人员的言辞就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另外,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法律审理完毕时的言辞;也不能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叫诉讼双方去辩论;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五)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作为审判人员,可以指挥法庭审判,但是态度不能粗暴,更不能讽刺挖苦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庭审中法官言辞的调控  

(一)善听慎言。庭审中,法官的职责是组织好庭审,让当事人充分阐述各自的观点,因此,法官的言语不宜过多,而要认真倾听当事人陈述,鼓励双方当事人相互发问,并从中仔细探明事实真相。在当事人、证人、鉴定人陈述不清时,可适当发问,但要注意不要对一方当事人集中进行过多发问,而使该方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感觉。另外,在主动发问时避免使用带有倾向性或结论性的语言。

(二)及时掌控庭审氛围。法官要通过自己中立的言词,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的话语权,制造公平、公开的庭审氛围,让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发言、提问,如非必要,不要打断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但要注意及时制止他们与案情无关的煽情发言,以避免其他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因受鼓动而情绪失控,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三)适当通过发问缓和当事人情绪。在某些矛盾激化或群体性案件中,当事人或利益相关的旁听者的情绪往往会非常激动,在开庭前就主观认为法院会出于种种原因不支持他们的请求,因此,在庭审中与法庭态度极端对立,甚至吵闹,严重妨碍庭审秋序。此时,法官除事发时及时制止外,还可随机应变,先行通过自己的言语来平息当事人对立的情绪,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四)根据当事人情况区别对待。由于我国当事人个体之间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存在差别,因此,法官不能绝对的超然中立,必须灵活运用语言,对庭审的进程进行有效的掌控和适度的释法,这在群体性诉讼和矛盾激化案件中尤其必要。

三、庭审中法官自我心理调控  

现在,辩论式审判方式的运用使法官由法庭问话的主体变为指导庭审,“听述”,“听证”,“听辩”,“居中裁判”的“第三方’和庭审的主持人,其传统的思维定式、语言习惯和操作方式面临改革,它除了对法官自身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外,有效的自我调控能力显得至关重要。要作到庭审中自我的有效调控,就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做好心理调适。心理是人类大脑的固有机能,心理活动既受外部环境的刺激,又有内在生理因素产生的影响,社会风气、个人处境、法官自己的心情、意志、性格甚至天气、饮食、睡眠状态等都会对其发生影响。

法官既不能象政治家那样富有激情,也不能象艺术家那样充满幻想与浪漫,冷静、自信、沉着是法官临庭的心理基调,也是优秀法官的基本素养。

心理调适可以运用心理暗示法。面对庄严的国徽,以自己对法律的信心和娴熟以及法官追求公正无私的道德观念来强化自己的自信心,重新思考一下自己的目标和任务;消除对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律师的心理抵触和心理认同,因为抵触和认同极易使你背离客观和公正,走向偏袒和不公。心理学家认为:“静生智,智生勇,勇生力,力生威。”这是心理调适应遵循的规律。 

(二)注意力要集中。作好自我调控,要注意思维的专一性和独立性。庭审中法官要全神贯注、心平气和地投人到庭审活动中去,依靠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分析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或辩护律师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以及他们的诉讼理由和法律依据,克服以惩罚违法犯罪为出发点的有罪推定的思维习惯以及旧的审判分离、只审不判的审判模式而带来的形式主义。

四、庭审中法官态势控制

态势,在这里指法官庭审语言表达中使用的神态、动作、姿势以及相应的容貌、举止等,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庭审时要注意行为的严肃性与合法性。法官法庭上的行为代表着法律,其着装、起坐、位置、说话的先后顺序都作为司法符号具有固定的象征意义,所以法官言谈举止不仅要合乎法律,而且要有仪式般的庄严与神圣。

(二)面部表情变化不能太丰富,除了必要的记录外,眼光应随着讲话人流动,或者看着卷宗。

 ()动作要审慎。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做出每一个动作,都要审慎,双手一般要平放在桌子上。爬在桌子上,或者后仰靠在椅子上,面露疲倦之色,以及打哈欠,抖动双腿,手部动作过大,用手指对一方当事人指指点点等都有悖于法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不允许在法庭上乱说乱动,谈笑风生。

()力求自然。在审判活动中,也有要借用坐、立、头部、眼神和双手等态势语言的,但在一定要自然、贴切、恰如其分,不允许矫揉造作,更不允许随息变换、创新态势。

总之,庭审中法官的语言运用及其调控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古老而又重要的话题,它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一方面它确实需要一定的技巧,但更多的要从提高法官个人自身修养方面下功夫,要恪守法治理念,提高理论水平,只有这样,法官语言的运用才能挥洒自如,即所谓“腹内有诗气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