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如东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王某虽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却因未取得驾驶资格,而不得不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20075171620分左右,被告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多处受伤。事故造成了张某一定的经济损失。审理中王某认为自己所驾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故张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最低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自己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所驾驶的车辆虽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此而给张某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最低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中调解未成,法院及时作出判决,由王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最低保额范围内承担对张某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