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之手推动建立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作者:新华日报 朱旻 发布时间:2020-01-16 浏览次数:2016
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一词,源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的项目调查。该项调查是为了评估特定经济体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特别是评估各经济体的商业规则和财产权保护对企业尤其是中小规模企业的影响。通俗而言,就是评估到某一地区去投资经营的难易程度。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国改善国内营商环境的努力再获认可,营商环境排名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升至31位。其中,体现司法制度与工作机制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获得满分18分中的16.5分,排名全球第一。
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使市场主体在法治的框架内游刃有余,公平、自由地呼吸,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不断以法治的规则之治平衡社会利益,推进营商环境整体优化,2019年江苏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强化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经营中的规则意识、契约意识、责任意识、权利意识,推进司法环境法治化,为“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命题不断增添完美的注脚。
数据显示,2019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商事纠纷案件154421件,标的金额2082.25亿元。各级法院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省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6255件。省法院发布近十年“三合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天隆公司与徐农公司侵害新品种权纠纷案等两个案例,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部30件典型案例集,“新百伦”案入选全国十大案例。
01
知产审判 维护竞争秩序激励科技创新
2019年11月,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十年之间,江苏知产案件呈递增态势。总体来说,一个地区的知产案件数量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科技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等相当,而这些构成了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省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说。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省法院通过知产案例裁判,不断强化司法裁判规则对类案裁判的借鉴、对公众行为的引导、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司法引导,让创新创业者坚定信心,提升社会创新活力。
江苏法院审结的洋河驰名商标在牛奶制品上被恶意注册及泛化使用纠纷案,基于“洋河”商标长期累积的品牌商誉和知名度,不仅给予“洋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还直接判决禁止侵权人使用恶意注册的商标,从源头上避免了权利人驰名商标再次受到侵害。全省审结了多起基于搜索技术产生的关键词竞价排名商标侵权纠纷,如在书谱尔公司诉精卓公司、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直接明确了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而在刚刚审结的焦点南京分公司诉百度公司百度网盘侵权案件中,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基于网盘内作品存储的唯一性,在权利人不能准确确定网盘内特定作品是侵权作品,且无直接侵权传播行为存在的前提下,应当认定网盘服务提供者百度公司不构成间接侵权,否则会影响公众对网盘的合理使用。该判决平衡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使用者即公众、作品权利人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了网盘、云盘技术的正常发展。
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大惩罚与制裁力度,最大限度遏制侵权行为。2015至2019年全省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结案标的额为100万至500万元的案件已有相当比重,已判决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高赔偿金额达到1000万元的案件逐年递增。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案件中侵权者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江苏法院通过法定赔偿额以及惩罚性赔偿严厉惩处,大幅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
在今年审结的涉及小米商标侵权案中,一、二审法院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侵权者赔偿权利人5000万元,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额请求。刚刚终审审结的涉花千骨游戏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在国内首次通过判决认定游戏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判决被告的《花千骨》游戏对权利人《太极熊猫》游戏的“换皮”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并赔偿3000万元。
“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诉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我们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权利人的损失,全额支持了权利人主张1000万元赔偿额的请求,体现了当前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省法院民三庭法官介绍了这个典型案例。
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2日,为大型木地板经营企业。自2015年2月至同年10月,浙江巴洛克公司在与原告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以后,擅自使用原告商标以低于原告的价格经销商品,挖走原告客户,在这期间还因为被控侵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至媒体曝光。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4月,巴洛克木业公司通过面谈、函告等方式数次要求浙江巴洛克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被拒绝或置之不理。而就在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浙江巴洛克公司开设了48家经销门店遍布全国15个省,且有9家经销商门店与原告的门店位于同一商场,这些门店门牌上均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
巴洛克木业公司认为浙江巴洛克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浙江巴洛克公司系恶意侵权,侵权规模极大,请求法院判令浙江巴洛克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侵权损失及维权成本共计1000万元。
“该案判决的亮点特别体现在对权利人损失额的认定方面。法官全面分析了权利人因销售量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未来损失的销售利润以及商誉损失。当事人在收到判决后都表示信服。被告主动向对方实际履行了给付1000万元的义务。”省法院民三庭法官介绍道。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汤茂仁谈到,案件审理中特别衡量了企业的商誉损失,“商誉是指企业拥有的一种商业信誉,是客户或消费者的一种信赖利益。商誉受损不仅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相关市场的竞争格局,降低其竞争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商誉是每个企业作为微个体发展壮大过程中为自己所赢得的社会评价,涉及营商环境。法院要通过审判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助力企业良好商誉、良好营商环境的形成。”
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全省知产审判重拳出击不诚信诉讼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从省法院民三庭了解到,在审结的中讯公司诉比特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并充分考虑恶意诉讼行为对社会诚信体系的负面影响,判令比特公司赔偿中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审结的四川百世兴食品公司诉奥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对于奥玛超市一审不出庭应诉、不积极举证的行为认定为恶意逾期举证。二审法院采纳了奥玛超市逾期提供的、可以实质影响权利义务判定证据的同时,对奥玛超市恶意逾期举证的行为进行训诫,并判令其赔偿因逾期举证行为给对方增加的诉讼成本。“特别是对涉嫌阻止企业创新发展、阻止拟上市公司上市为目的而提起诉讼的情形,全省法院敢于担当,快审快结,及时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避免影响企业正常上市融资。”省法院民三庭法官说。
不断延伸保护触角,现如今,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正逐步形成,国际影响力正显著提升。特别是近年来,江苏法院审理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在秦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中,受害外资企业专门致信,对南通通州法院判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公正司法、平等保护中外企业权益给予高度评价,并称“这足以表明中国知识产权法官在处理疑难复杂问题方面的专业水平,这下我们可以放心加大在中国的投资力度了。”这是对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中肯评价。
02
破产审判 助力企业成为真正市场主体
“案件审理中我们看到,相对整个市场而言,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手段,可以让没有重生价值和可能的企业尽快走向消亡,释放宝贵的资金、人力、土地等资源,通过市场化手段重新优化配置,提高要素生产率;也可以让具有重生价值的企业摆脱债务困境,得以继续经营,实现相关方利益最大化。”省法院民二庭法官说。
华东可可集团是国内三大可可加工生产企业之一,也是国内可可行业重点民营企业。华东可可集团母公司华东可可,旗下三个全资子公司包括无锡上可、兴化可可、海南可可。
可可集团重整案中,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华东可可重整案;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裁定受理无锡上可重整案;经江苏高院指定管辖,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兴化可可重整案。
“为便于三案同步审理,本案创新‘异地关联企业程序合并重整’模式。”无锡中院金融庭法官说,这种模式既尊重3企业独立人格,又实施同步债权审查、会议召集、投资招募、债务清理、经营调整等,保持重整投资人全资控股母公司、母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满足绝大多数意向投资人对3企业统一投资的需求。
重整过程艰难而复杂,华东可可百余家债权人中半数以上是经营性债权人、中小民营企业,重整成败不仅关系到民营企业明星品牌的生死存亡,而且与几十家中小民营企业命运攸关。在无锡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经过多轮谈判,有国资背景的意向投资人汇鸿集团与无锡民营企业“无锡盈创”结成联合体参与招募并最终中选,既确保民营经济不离场,又加入国资使之符合可可行业“两头在外”资金密集型需求。
无锡中院金融庭法官介绍,“高利贷”是大多数民营企业陷入巨额负债并最终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华东可可集团的“高利贷”债权人计有20余家,债权申报总额近5亿元。中院指导管理人特设民间借贷专项审计,将债权审查总额降为2.7亿元,获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有效核减了虚高利息。
“普通民众谈‘破’色变,是因为对企业申请破产所带来的良性发展不了解。”一直为企业和法院做着大量联络工作的无锡东北塘街道工作人员陆婷婷表示,在华东可可案件中,法院快速、准确地对“僵尸企业”进行了重整,避免了恶性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实现了企业、债权人和社会的三方共赢。
最好的改革是兼顾稳定的改革。破产程序中,重整因能够帮助企业再建而备受瞩目。如同华东可可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优势,近年来,全省法院依法审理了一系列企业破产大案要案,其中南通明德重工破产清算案参照重整程序招募投资人,投资人购得企业全部财产,并获得企业船舶订单、人力资源以及销售渠道,清算功能与重整目标得以统一,实现“腾笼换凤”。
破产案件审理上,全省法院不断摸索,走出创新之路。省法院推动建立企业破产处置省级政府与法院协调联动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企业破产处置省级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科学设置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破产办理”指标,引导地方党委、政府加大对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周期长等问题。推动管理人自律管理,全省13个设区市均已设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江苏省管理人行业协会已在2019年年底设立。省法院制定出台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工作指引,在依法保障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人程序和实体权利的前提下,通过简化送达方式、缩短程序期限、压缩债权人会议次数等方式,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推动“僵尸企业”高效、有序出清。
数据统计,2019年,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2902件,化解破产债权920亿元,妥善安置和分流职工36119人,盘活土地和房产2616万平方米。“除了努力提高审判质效,破产案件审理中不能忽视企业‘造血’能力的恢复。濒危企业通过产能调整实现再建,恢复盈利能力,更有利于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同时通过以点带面,不断优化、提升社会整体营商环境。”省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说。
03
金融审判 有力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
近日,省法院制定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金融审判维护金融安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二十七个条文,旨在引导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明确金融审判目标方向、深化金融审判理念、统一金融裁判尺度,充分发挥金融审判延伸职能,维护金融安全。
省法院民五庭工作人员介绍,着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整治是全省金融审判的重中之重。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各类金融案件80639件,标的金额1044.98亿元;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72800件,执行到位金额731.78亿元;执结涉金融债权案件110973件,执行到位金额341.1亿元。在促进民间资本依法融通的前提下,严格审查以各种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行为,对无金融资质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的,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引导资金回归实体经济。
全省法院严厉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在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按照打击与防范 “套路贷”虚假诉讼、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两个工作指南要求,加强民间借贷等案件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审查甄别,严格依法处理。紧盯“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目标任务,全力防范和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彻底截断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诉讼掩盖“套路贷”、实现非法利益通道,坚决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全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风险化解工作。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党委、政府协调处置省内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化解工作,依法落实企业救助措施,协调债权人金融机构与企业共渡难关。依法妥善审理和执行因企业互联互保引发的纠纷,妥善处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纠纷,研究探索新型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切实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