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犯罪,被处刑罚-海门一企业因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处罚金
作者:陆驰 发布时间:2007-10-08 浏览次数:1100
本网南通讯:海门市欣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系2002年6月经工商登记成立的从事煤炭经营等活动的私营企业法人。由范东一人出资并负责经营。
为发展煤炭的购销业务,欣望公司于2004年在重庆设立办事处,范东聘请刘晓林任办事处副总经理。2004年5月起,欣望公司在煤炭购销经营中,因未取得运输业发票,缺少进项抵扣税,范东为取得进项抵扣税款,指使办事处副总经理刘晓林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请人为欣望公司虚开运输费发票。后刘晓林通过他人以收取票面额的3.2%至3.4%开票费的方式开具发票。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底期间,范东7次根据欣望公司当月进项发票的需求量,按刘晓林擅自抬高的票面额3.8%的比例支付开票费,指使刘晓林请人为欣望公司虚开运输费发票。
刘晓林通过他人绍共取得统一发票101份,这101份发票均为假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460多万元,欣望公司已申报抵扣税款计人民币382多万元。上述开票方与欣望公司均无货物交易往来。
另据查证,欣望公司在对外发生的煤炭购销的运输业务中,仅销售煤炭的水路运输费由欣望公司承担,每吨价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其余陆路运输费及在重庆的短途运输发生的运输费,欣望公司均不承担。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欣望公司2002年至2005年间账面上运输费支出总额为人民币6920多万元(含101份假票的运输费支出),欣望公司实际虚列运输费支出人民币3117多万元,计抵扣税款人民币218.2094万元。案发后,被告单位欣望公司抵扣的税款均未能追缴。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欣望公司在对外发生煤炭购销及运输业务中,故意以支付开票费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范东作为欣望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指使本单位的副总经理被告人刘晓林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被告人范东、刘晓林分别属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另据查证,被告人刘晓林还犯有职务侵占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等规定,最近,海门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海门市欣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范东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被告人刘晓林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