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930,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武、李再平、李完平有期徒刑八年、三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16000元不等。

三被告人系湖北省通城县人,其中李完平系郭武之妻、李再平之姐。法院查明,今年44日至413,被告人郭武、李再平将从外地购得的海洛因分装成小包,在姜堰城区销售给张某、周某等人,并由被告人李完平负责记账,共计卖出海洛因537包,约重10.076415公安机关从三被告人暂住地收缴块状海洛因2块,净重为分别5.8825.221,另有包装好的海洛因186包,净重3.490,收缴海洛因合计14.593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武、李再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李完平明知被告人郭武、李再平贩卖毒品而帮助保管毒品、记账,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郭武、李再平在共同犯罪中最先合谋、出资买卖毒品,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李完平在共同犯罪中负责记账、保管毒品,起次要、辅助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郭武、李再平、李完平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可对被告人李完平减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