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20071030,因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继续做案,罪犯于某被宜兴法院依法裁定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于某是江苏省滨海县人,今年521日,宜兴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然而在缓刑期内,于某并未老实做人,930日晚,于某在常州市武进区乘人不备盗窃作案2起,窃得轿车后备箱中备胎、酒、衣物等物,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88元。

1026,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书面建议宜兴法院撤销对罪犯于某的缓刑。1030,宜兴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为罪犯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盗窃,价值达780余元,违反行政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于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