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潮中,司法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多种司法制度逐步出台或者完善,以追求司法和谐来响应和谐社会的构建。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自然而然产生了构建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设想。2005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正式提出要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步推行判后答疑制度。

一、判后答疑之概念

所谓判后答疑,是指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对裁判存有异议和疑问,原审法院承办法官或者审判组织须就裁判的程序适用、证据认定、判决理由、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来访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二、判后答疑之价值

判后答疑能够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判后答疑,通过法官和当事人的交流,将法官对案件程序适用、事实查明、证据采信以及对法律的认识晓谕当事人。判决书说理局限于书面,而且追求法言法语的运用,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当事人理解上的差异。通过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使当事人知晓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洞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消除当事人心中的疑惑,平息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可增加判决的可接受性,也可减少当事人的上诉。

判后答疑也是解决信访问题的途径之一。虽然判后答疑制度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但通过熟悉案情的承办法官接待或者参与接待当事人,针对当事人矛头指向进行化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判后答疑可以强化法官的责任心,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构建判后答疑制度,会促使法官更加谨慎、全面地考虑可能的处理方案,更加细致、透彻地进行说理,欲说服别人,先说服自己,有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心,避免“一判了之”的心理状态的出现。

三、判后答疑之完善

任何事物均有利有弊,我们只有趋利避害,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构建同样如此。该项制度的优越性显而易见,但设置不当也会浪费司法资源、干扰案件正常审判,因此,构建法官大答疑制度时应当加以必要的规范。

明确判后答疑必须在判决后,由案件当事人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答疑的主体是案件承办法官或者该庭庭长。答疑内容包括涉及程序方面的问题和涉及实体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时限、证据效力,判决的理由、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明确规定审委会讨论内容、合议庭评议内容等不得作为答疑内容。答疑的具体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做好记录。

以上只是关于判后答疑制度构建的一点不成熟的想法,判后答疑制度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中具有现实的社会意义,为了使这一制度取得最佳的适用效果,应当在试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一个统一、合理的答疑规范,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秦宗文 朱凤翔:《论判前说理与判后答疑制度》,载《法制建设》2007年第4

2、姜启波:《论法官判后答疑》,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