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滨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12-06 浏览次数:1399
2005年滨海法院通过基层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审查考核,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10人为人民陪审员。二年来,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09件近130人次,占同期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数的12.3%。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审判权力在本辖区得到较好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有上述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有限、审判经验缺乏,特别是审理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心有余而力不足,导致其“只陪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比较突出,导致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2、人民陪审员精力有限,既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兼顾陪审工作,以致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陪审工作之中;同时,人民陪审员为了做好陪审工作,还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对其本职工作也有所影响。
3、人民陪审员在各自单位基本上担当重任,很难请假抽出时间参与陪审,不能及时庭前阅卷,有时甚至不能正常开庭。而且由于人数较少,又因各人民陪审员手中还有不少的事情,导致难以落实随机抽取参加陪审的制度。
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经费保障较为困难。特别是当前诉讼费的大幅减少,导致法院的工作经费尤其吃紧,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补助落实较为困难。
5、在实践中,有的法官怕麻烦,所以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只让陪审员参与一些简单的案件审理,也没有落实让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加的规定。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前通知陪审员参加庭审,而没有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在庭审时陪审员也就是在审判庭上坐一坐,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对策
1、进一步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特别是提高基层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渠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加强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学习。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培训、讲座,为人民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平台。各业务庭要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具体业务指导,同时,对有重大影响或有代表性的案件,及时组织人民陪审员旁听庭审,提高人民陪审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
3、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通过与人民陪审员单位的沟通,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尽量减少冲突,为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
4、将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纳入到县财政中予以统一保障,解决人民陪审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5、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及时统计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质量情况,建立包括业绩、培训等内容的个人档案,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对工作优秀的,充分肯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及时函告其单位;对工作不称职的,依法提请人大予以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