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银行催告函从天而降,债务人大呼冤枉,否认贷款事实。贷款人、银行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事实真相扑朔迷离。近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蹊跷的抵押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钱军、段玉梅共同诉称,20061月,夫妻俩购置了住房一套,200610月下旬莫名其妙地收到了银行的催告函称:“钱军、段玉梅在2006314向银行借款13万元,并至2006109已欠到期借款本息7467.40元”。后两人了解到住房已被银行作为 “借款合同”的抵押物进行抵押,并有一份“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存档于房产部门。钱军、段玉梅声称从未与银行签订过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更未收到银行的借款。请求法院判令以其住房为抵押物的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银行辩称,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是成立的,请求驳回钱军、段玉梅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124,钱军、段玉梅与陈慧如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约定:陈慧如自愿将房产出售给钱军、段玉梅。协议签章处为钱军签名,并加盖了段玉梅私章。双方在房产部门的转移登记权属登记申请书中的接收人落款处为钱军签名,并加盖了段玉梅私章。钱军陈述整个交易过程,其哥哥钱强均参与。2006126,无锡市房管局签发了房产证。后钱军、段玉梅在没有出具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将房产证及身份证交给钱军的哥哥钱强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0065月,钱军拿到了土地使用权证。

200639,银行与自称是钱军、段玉梅的两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借款人以房产提供抵押,委托扣款帐户户名为钱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甲方落款处为钱军、段玉梅签字并加盖了两人的私章(钱军、段玉梅对该两份合同中的签字及私章均不认可)。银行留存的两人提供的资料有:房产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姓名为钱军、段玉梅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其中该姓名为钱军、段玉梅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与钱军、段玉梅庭审中提供的原件不符)。2006310,银行取得了他项权证,314,银行依约将13万元借款划付至户名为钱军的帐户内,嗣后,帐户内的借款被取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军、段玉梅在没有出具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交给钱军的哥哥钱强去办理土地证,应视为钱军、段玉梅对持有房产证及身份证的人的无限授权,授权人钱军、段玉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银行在借款人提供了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虽然借款人提供的姓名为钱军、段玉梅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不符,但银行在借款过程中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一种形式审查,银行履行了应尽的审查义务,不具有过错,且该两份合同中段玉梅的私章与房产部门备案的转移权属登记申请书上的私章相同,银行也取得了他项权证,故应认定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成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钱军、段玉梅对银行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