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英国的保释制度
作者:姜阳 发布时间:2008-01-02 浏览次数:1279
英国是保释制度历史最为悠久、保释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在英国,保证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的各种方法在13世纪早期就已经开始采用。1677年,英国议 会通过的《人身保护法》规定:“治安法官应当在被羁押人交纳保证金,提供一个或者几个保证人的情况下将其释放,保证金的数额由治安法官根据被羁押人的情 况、犯罪的性质、保证其出庭受审的必要限度裁量决定。除非被羁押人实施的是法律禁止保释的犯罪。” 该法案明确将保释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在20世纪中后期,随着1995年《刑事诉讼法》、1976年《保释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形成了英国的现代保释制度。
在英国法中,保释被视为被追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其适用对象包括被逮捕人和被羁押人,而有权作出保释决定的主体则包括法官、警察、司法行政官甚至验尸官,法官是最主要的保释决定权主体。
传统英国法中的保释条件很宽松,被逮捕人或者被羁押人甚至可以无条件获得保释。但随着控制犯罪理念在英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严格保释条件逐渐扩大。同时英国法律中也规定,除非特定情况,被指控犯有叛国罪的人、犯有杀人或强奸罪的被告人不得保释。
英国保释制度也包括人保和物保,但英国法还规定了一种特别的保证形式即具结释放,指某人在法官或者治安法官面前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自己实施或不实施 某一特定的行为,或者将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该保证书或承诺书的制度。当然如果被保释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保释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仅如此,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被保证人自动归案责任及补偿责任,若被保证人未能归案,则该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